(1)根据负荷分级、用电容量和地区供电条件,选择供电电源、确定供电回路数,详见第一节.除(2)款所列情况外,供电电源应从地区电网取得。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条件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时。
4)所在地区偏僻或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3)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措施(机械连锁、电气连锁)。目的在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更重要的是防止向系统反送电。
(4)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考虑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级电压供电。
(6)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临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7)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便于操作管理。同一电压供电系统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8)总变电所和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且用电负荷均为低压又较集中,亦可将35kV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9)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符合节约用电、检修用电的需要,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10)小负荷的一般用电单位宜纳入地区低压电网。
(11)对冲击性负荷(电弧炉、弧焊机、电焊机组等)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起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对电压不敏感的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以加大导体截面、降低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选择高一级电压或由专用变压器供电,将冲击负荷接入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中。
(12)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整流器等)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应采取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的措施。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应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