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人会说,这种“鸡毛蒜皮”的事情,突然间怎么“上纲上线”了,是不是“为了安全检查而检查,为了提问题而提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 那么,到底是哪里违法了? 查阅《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不难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由此看来,该企业真的违法了。 或许有人会说,才区区“2.5万元”,对企业算什么罚款啊?但是,罚款是小,戴上“典型违法行为”的帽子是大,不是吗?如果“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又会怎么处罚呢? 查阅《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独有偶,“中国安全生产网”也通报了一起“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问题”,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 未进行定期检测”,属于违法,为我们又一次敲响了警钟。 这给了我们诸多启示: 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既是权利,更是义务。通过教育培训,可以使从业人员正确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作为安全管理者,对从业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技能、应急处理、特殊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教育和培训,是我们义不容辞责任。但是既然培训了,就要“留下痕迹备查”,diangon.com各项培训的档案(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影像资料、培训签到、培训效果评估、培训总结等)内容应规范归档,并建立培训档案卡“如实记录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最后在问问广大电工作业朋友们,你们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如实记录了吗?千万别“违法”了都不知道! 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您有何建议,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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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作业人员,你们的教育培训记录如实记录了吗?别“违法”了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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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闻“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如何重要,大家或许都听习惯了,如果没有做到位会有什么后果呢? 近日,参加培训,听培训老师讲解的一起“典型全生产违法案例”,很受启发,这里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某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于典型“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