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观茶君写了《定了!<供电营业规则>保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用电检查还做不做?》等文章,对用电检查废止后的问题进行探讨。但仍然不断有电网企业的小伙伴问:《办法》废止后,用电检查究竟应该怎么做?看来,对于一项已经习以为常的工作,突然没了依据着实是困扰大家了。于是,观茶君再次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思索的一些初步结果公布如下,以期抛砖引玉。观茶君觉得,用电检查有很多的意义,说起来非常多。比较典型的意义包括:保障用电安全,降低安全风险;查处窃电,发现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章用电、违约用电,维护用电秩序保障、企业经济利益,等等。如果不做用电检查,那么如何发现窃电、违约用电、安全隐患呢?除了自己,有别人可以指望么?因此,即使从实际需要看,用电检查也是有存在价值的。有小伙伴提出,在《办法》没有废止的情况下,企业依据《办法》授予的权力进行检查,客户不能拒绝;在《办法》废止后,客户拒绝怎么办,企业还有什么权力对客户进行检查呢?观茶君觉得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确实,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很难行得通。观茶君的建议是: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将“供电人有权对用电人进行用电检查”的相关条款写进合同,将原来的“法定权力”变成双方之间的“约定权利”,并约定拒绝用电检查的违约责任。当然,原则如此,至于如何细化为具体条款还要经双方协商确定。当然,除合同约定外,还可以通过争取地方立法的形式解决用电检查的法律依据问题。《办法》废止后,企业原来的管理工作应作出调整,观茶君认为下面几个具体问题需要注意:1、关于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问题根据原来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需要经过考试并取得《用电检查证》,而且检查人员是分级的。那么,《办法》取消后,原由电力管理部门印发的《用电检查证》被取消,企业应该怎么做?观茶君的建议是:用电检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企业应从内部管理的角度考虑,延续对用电检查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的制度,对合格人员赋予用电检查资格,并可以考虑以企业的名义颁发统一印制的《用电检查证》。比如,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等电网企业都可以印制统一制式的《用电检查证》,在本系统所属企业内使用。2、关于用电检查的制度、流程、表单等问题原来使用的用电检查制度、流程、表单等,虽然是基于原《办法》制定的,但毕竟已实行多年,实用性非常强。因此,观茶君建议:在原制度、流程、表单的基础上,根据法规变化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优化调整,但原则上不做根本性改变。3、关于用电检查的界面划分问题对于用电检查的界面,有人提出以产权分界点为界,有人主张以计量表为界,观茶君以为都有道理。但观茶君的建议是:基本原则是以计量表计为界,除非双方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否则,一般不对表计以下的部分进行用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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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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